職工醫保斷繳會清零嗎?
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有兩種,一種是連續繳費年限,一種是累計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停止繳費并不會導致繳費歷史清零,也就是說累計繳費年限不會清零,可以再次繳費后繼續累計年限,清零的是連續繳費年限。不過斷繳影響會有很多,如:
停止繳費后,停止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有些地方的連續繳費年限涉及外地戶籍人員積分制入戶入學、購房買車等的條件。
停止繳費后,停止享受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異地就醫直接結算怎么辦?
先備案
參保人員跨省就醫之前需要在參保地的經辦機構進行備案。經辦機構采集必要的信息。
選定點
從公布名單中選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可登陸人社部社會保險網查詢系統查詢可供選擇直接結算的“全國異地定點醫療機構”。
持卡就醫
就醫人員就醫時一定要帶上社???,它是異地就醫身份識別和直接結算的唯一憑證。
養老保險繳滿15年就可以退休?
不正確。
并非繳滿15年的養老保險就可以退休,而是要滿足退休年齡。以男性職工為例,一般而言,不到60歲,即使已經繳了20年養老險,也暫不能退休。
養老保險繳費滿15年就不用再繳納?
不正確。
“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是辦理退休并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的必要條件之一。
《社會保險法》規定,若按月領取養老金需同時滿足:
1、累計繳費滿15年;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所以員工必須得等到法定退休年齡才能申領養老金待遇。
退休了就能領取養老金?
不準確。
一般要繳滿15年,退休時才能終生享受養老金?!渡鐣kU法》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所以,想退休時就能拿養老金,務必在自己退休前十五年就開始繳費。
到達退休年齡時,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怎么辦?
允許延長繳費至15年
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待遇領取地延長繳費至滿15年(其中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延長繳費未滿15年可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若延長繳費后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也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可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保機構按照程序,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如何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轉移接續?
2009年底,國家制定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明確了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的政策及經辦操作流程。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向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條件的,向參保人員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作出書面說明。
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具體的辦理程序,還請您咨詢當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的時候,基金會跟著人走么?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個人賬戶儲存額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統籌基金(單位繳費)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異地轉移接續后,到了退休年齡,去哪里領取養老金待遇呢?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后,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農民工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政策什么樣的?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
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并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失業就可以領失業險么?
并不是。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要求包括:
1、按規定參加失業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什么情況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哪些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患職業病;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業病算工傷嗎?
算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職工患有“患職業病”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什么是職業病?
職業病是指《職業病防治法》明文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我國2013頒布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目前國家法定職業病包括10類132種。職業病診斷必須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臨床表現等都是職業病診斷的依據。
不同時段,患職業病怎么處理?
1、在崗階段
2、《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爭取工傷權益。
4、離職或退休、退職前
5、用人單位對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時或者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前,應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告知職工。被確診患有職業病的,應辦理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核定手續,并按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山東省等一些省市還特別規定,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規定標準基礎上加發50%。
6、離崗或退休后
7、《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8、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9、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10、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i)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
11、前款第(ii)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12、按照《意見》第八條規定被認定為工傷的職業病人員,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中明確的用人單位,在該職工從業期間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按《條例》的規定,分別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依法為該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職業病職工還享有哪些權益?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我國制定了包括《職業病防治法》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和防治政策。
職工和用人單位應該加強了解,認真遵守,依法執行。用人單位應加強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系的職業病病人,還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因工外出,為何工傷認定不一樣?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名詞解釋
“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
“發生事故下落不明”:是指因遭受安全事故、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而失去任何音訊、職工處于生死不確定的情形。
“因工外出”認定
實踐中,即便都是“因工外出”,案情略有差異,結果就可能不同。工傷保險部門工作人員在對這類案件作出認定時,需要一雙“火眼金睛”。
因工外出的區域“遠近有別”
因工外出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
一是指職工到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
二是指職工不僅離開了本單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在第一種情況下,職工可以是受用人單位或領導指派,也可以是根據工作崗位性質要求或因職責需要自行到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活動。
在第二種情況下,職工必須是受用人單位或領導指派的情形,如有會議通知、派工單等。
因工外出的活動“公私有別”
根據人社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下列情形均屬因工外出期間的活動: